咨詢熱線:

138-1399-0202

您現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師網>離婚糾紛> 文章頁

南京離婚律師: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財產贈與分手后能要求返還嗎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23-02-08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屬于特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并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轉移所有權,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這種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類似于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但又不受其調整。

因為,根據《民法典》第464條第二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受合同法的調整。戀愛中的男女,達成結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結婚目的的財物贈與,在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就不存在了,一方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綜上,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財產贈與,分手后贈與方是可以主張返還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男女雙方戀愛期間,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屬于特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財產贈與,分手后贈與方是可以主張返還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南京律師劉睿。




国产亚洲精品hd网站

添加微信×

掃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