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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4-11

洗錢罪概念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劉睿

洗錢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顒?。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為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為掩蓋其不法行為,將贓款通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另一種犯罪行為,使其合法化。據世界銀行1994年報告,國際犯罪集團的黑錢達到驚人的7500億美元,而同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才5000億美元左右。這些黑錢絕大多數都將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進入正常的經濟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亞就曾查獲一特大洗錢案,涉及金額達5100萬美元。當警方破案時,其中4100萬美元已被“洗凈”了。販毒猖獗的哥倫比亞,每年可因洗錢而增加約70億美元的收入,委內瑞拉也達30~50億美元。目前,洗錢活動的多發地為法國、德國、美國、加拿大、哥倫比亞、委內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

鑒于洗錢犯罪活動涉及的國家越來越多,危害越來越嚴重,1995年伊始,來自警察、海關、金融、工商和財政等部門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亞市,召開了為期一周的制止銀行系統洗錢研討會。會議呼吁各國加強措施,要求銀行提高辨別洗錢犯罪的能力,以杜絕國際社會上的洗錢犯罪。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地干擾了金融秩序、經濟秩序,進而危害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許將來會利用我國的金融機構來進行“洗錢”,對此,我國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擊這類犯罪行為。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都妨礙了司法機關對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贓物的追繳,協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創造的物質條件繼續進行更加嚴重的犯罪活動,因此,這種犯罪行為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予以懲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為。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應首先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然后才能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該帳戶往往掩蓋了贓款持有人的真實身份,具體手法是為贓款持有人提供幫助,為其在金融機構開立合法帳戶或開立假帳戶。通過上述行為,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贓款的去向。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除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外,還往往會得到大量不便于攜帶、難以轉移的財產,諸如股票、債券、貴重金屬、名人字畫乃至汽車、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動產。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三種犯罪所得的,無論采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于合法的現金中,憑借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并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將國內的贓款迅速轉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銀行”是贓款持有人經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國,資金的境內、外之間流動是在國家的監控之下,尤其是資金調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業所能辦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將資金調往境外權利的公民、企業,只要其為贓款調往境外提供幫助,即可構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后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后再返回本國;開設酒吧、飯店、旅館、超市,夜總會、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后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伙,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第二,洗錢必須是在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種犯罪的罪犯)沒有通謀。如果事先與贓款持有人通謀,在其犯罪以后幫助洗錢的,應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例如,經過事先通謀,事后幫助走私分子洗錢的,應視為走私罪的共犯。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為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并罰。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誤認為是合法來源的財物,不構成犯罪。

洗錢罪認定


本罪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于連累犯的范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后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系。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本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于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后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于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洗錢罪立案標準 


洗錢罪立案標準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三條

〔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錢罪量刑標準


洗錢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洗錢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三條 〔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8月19日

法釋〔2024〕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洗錢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

第四條? 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三)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洗錢數額累計計算。

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條? 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

(二)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相關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條? 犯洗錢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判處一萬元以上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第十條? 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洗錢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依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8、28 法釋〔1998〕 20號)

第一條 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 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 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五條 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 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于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 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 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制定的統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田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28 法釋〔19983 20號〕

第五條 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洗錢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人格權】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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