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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的黃金救援37天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4-12-08

所謂的取?!包S金37天”是指在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與檢察機關作出批捕決定之間的期間。公安機關拘留后的最長羈押期限是30天,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是7天,一共37天,因為在這段時間是最容易爭取取保候審的期間,因此,被稱為取?!包S金37天”。

    因為這37天非常重要,所以絕對不能夠浪費。很多家屬在當事人被拘留后,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如何找人托關系把人“撈”出來,很多人為此甚至上當受騙。也有一部分家屬會去找公安機關詢問情況,這種行為相對于找人拖關系要理性很多,但是家屬可能會錯誤理解辦案民警的意思,比如,很多民警會告訴家屬:事情不嚴重,拘留30天或37天。然后家屬就誤認為30天或者37天后,當事人就會被放出來。這其實是非常錯誤的想法,辦案民警的話也許只說了一半,因為37天后強制措施就會變成逮捕,而不是拘留了。

    也有很多家屬認為可以先等等,37天萬一人被放出來了,就可以省下一筆律師費;如果不放人,37天后再委托律師進行辯護也不遲。殊不知,37天黃金救援時間就這樣白白被浪費了,并為后續的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增加了很多的障礙,也錯失了良好的黃金救援時機,絕對是得不償失。那么在37天內,當事人家屬能做什么呢?律師又能為當事人做些什么呢?

    在此,我要告訴大家,一味的想著托關系、走后門是絕對不可取的,脫離案件談取保都不現實,沒有人會冒著掉飯碗的風險擅自改動案件事實把人放出來。最正確的做法就是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記住,一定要找專業的刑事律師,而不是隨便找一個律師,術業有專攻,如果找了不專業的律師,就相當于找個牙科醫生去給病人開刀治療心臟病一樣。只有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律師介入后,能做哪些事呢?

    首先,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了解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有關情況,并提供法律幫助。會見當事人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既可以傳遞人文關懷,讓當事人知道,家屬沒有放棄他,讓他感受來自家人的關心。二是向當事人核實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在被拘留后,公安都會對當事人訊問做筆錄,通過會見,可以了解案件的第一手資料,也可以通過公安的審訊內容推到案件的大致走向。然后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與解答,讓其對自己的案件有更清晰的認識。

    其次,會見結束后,律師還要跟辦案機關溝通案件,核實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在會見完當事人之后,律師對涉案情況基本上就會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并針對涉案罪名有了基本的分析與判斷。這時候,再去跟辦案機關溝通,通過辦案民警的陳述,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案件有更清晰的分析,也可以了解到偵查機關對案件看法和認定,為后續的取保申請以及辯護,確定一個基本的思路。

    再次,向辦案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的申請。通過會見當事人以及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對整個案件的全貌就比較清晰了,這時候,律師再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整個案件進行分析、判斷,撰寫專業的《取保候審申請書》,為當事人申請取保。

    最后,如果案件在30天內公安機關沒有取保,并報請檢察院批捕,律師還需要在7天內,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并約見經辦檢察官,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因為檢察院的時間只有7天,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可以讓檢察官對案件有更全面的認識,這樣做可以避免由于檢察院的時間倉促導致錯捕情況的發生。

    總之,37天的黃金救援時間很短暫,一定要把握好時機,這樣才能讓當事人盡早重獲自由,一心想著博弈37天不逮捕或者想著托“關系”而導致耽誤了黃金救援時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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