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周歲降低到十二周歲,并附加了一個程序性限定條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民法上,不滿14周歲的人為限制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被害人家屬可以要求其監護人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