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嫖娼、有人約炮,有人被拘留、罰款,有人什么事情也沒有,為什么約炮既不違法也不是犯罪呢?同性或者異性之間因為寂寞空虛,自愿發生性關系的,在不涉及金錢色情交易的情況下,一般既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那么就有人就說,我不給錢是不是就不算嫖?
根據2003年公安部的《批復》,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如果雙方在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但是因為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錢的,都可以按照賣淫嫖娼行為處理,屬于治安違法行為,但如果女方未滿14周歲,即使是自愿發生關系,那么男方也會構成強奸罪,如果是男方未滿14周歲的,那另一方則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是要判刑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