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個人糾紛,最典型的就是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問題,現實中,民營企業時常存在拖欠獎金報酬等行為,但是如果股東或其他員工以此為由擅自截留公司款項用于發放個人工資,那么該股東或員工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目前尚存在不同觀點。
部分律師認為只要股東或員工出于占為己有的目的,而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就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就是犯罪行為;也有部分觀點認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比照《刑事審判參考》第192號案例,單位并沒有因為員工的侵占行為而遭受實際損失,且行為人在取得單位財產后,不再向單位主張自己的債權,說明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于民事違法行為,不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本人認為: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此種情況下,股東或員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但是為避免法律風險,還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索要債務,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