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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2-12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概念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群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劉睿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痉?,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2條第(三)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7條第(二)項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是指規定和調整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專利法》等。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第89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國務院根據且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如《外匯管理暫行條例,、《金銀管理條例》等。煽動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已經頒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某人對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滿,在看到報紙發布的法律條文后即煽動群眾,該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實施,即屬煽動暴力抗拒已經頒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群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群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 "群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范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于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于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認定


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二是煽動的內容不同;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為: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閉結,二者煽動的內容不同,三是主觀力而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武族歧視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執行職務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兩種客觀表現。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履行公務來進行的,因而阻礙其公務執行也可看作阻礙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但本罪所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公務行為,而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再者,兩罪的客觀表現不同,后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

如果行為人在煽動特定的多數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時,在煽動的具體內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公務行為的,應以想像競合犯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群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后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1)妨礙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2)所煽動的暴力行為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3)導致社會動蕩不安的。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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