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規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即企業工作人員。但是在實踐中,企業人員侵占公司財產并不僅僅是個人單獨作案,往往存在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的情況。有些企業家抱有“如果我與其他單位的員工串通,侵占其他單位的財產,我又不屬于這個單位的員工,是不是我就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即使不是本企業的人員,如果與本企業員工相互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本企業財產,也能構成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