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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3-21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劉睿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至于其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兩點:

(1)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2)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對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下三個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征。

(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處罰的主觀基礎。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觀上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2、在主觀上,前者由過失構成;后者則出于故意。在實踐中,對間接故意實施的與出于過于自信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比較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盡管認識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確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確定其構成要件需要結合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從主客觀要件準確定性。
  主觀方面要件需要確定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主體要件要求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體行為狀態,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身心特征,對具體行為的辨別認知。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某種舉動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
  客觀方面要件需要確定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腕w要件要求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危害的對象,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人的人身權或某項財產權,該行為一旦實施,其犯罪就具有嚴重性或廣泛性??陀^要件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實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依照本條規定,犯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依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意見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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