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概念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兩戶一伙”) 。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
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二)、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3、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4、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5、具體來說是行為人采取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國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上應該有限制。二是時間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過勞動仲裁并有仲裁裁決或有相關部門的責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書等。
四、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客體是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資關系,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關于本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認定及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尚存在諸多爭議和混亂,值得進一步研究。
一、本罪的適用應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
刑法手段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其代價是非常昂貴的,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最有效或者最合理的手段。因此,近年來有學者提出了刑法謙抑性原則,即刑法應當盡量不介入社會生活,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最后手段去調整某些特定的社會關系。
設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初衷本來是通過嚴厲的刑法手段來懲罰和預防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惡意欠薪行為,從而保障勞動者的財產權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但一般的勞資糾紛應由市場主體借助市場機制自行解決,只有較為嚴重的勞資糾紛才涉及到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調整。刑事處罰作為最后保障,應當在窮盡民事、行政救濟之后,不動用刑事制裁不足以保護法益的情況下再行介入。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濟手段窮盡后才動用刑事救濟手段,可以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救濟手段的作用,同時體現刑罰的嚴厲性,進而發揮法律規制的整體作用。因此,在實踐中真正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極少是正常的。
二、本罪主客觀方面的認定
在關于罪名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本罪曾一度被稱為“惡意欠薪罪”。由此可見,本罪的主觀方面顯然是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會勞動者不能及時得到勞動報酬的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實踐中,行為人的故意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推斷,出現下列幾種情況應認定為故意: 1、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雖表示支付,但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或逃匿造成無支付能力假象的;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通知。
筆者認為,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不包括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專門機構,并不屬于政府部門,也非行業主管部門。法院是司法部門,不可能類推解釋為政府部門。從救濟途徑來看,欠薪者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欠薪者收到法院的判決或支付令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必要動用刑罰手段。
“責令支付”本質上就是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審查,對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裁決,具有民事性和中間性,屬于行政裁決。但行政處罰中有責令支付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也應當認定為責令支付行為?!叭圆恢Ц丁睉撌侵冈谪熈畹钠谙迣脻M后仍未支付,未規定期限的,在合理的期限內(例如一個月)仍未支付,這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同時,本罪的客觀方面還包括數額較大,但同多數財產性犯罪一樣,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數額標準。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對“數額較大”細化為:拒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在5000元至3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同時還規定,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的執行標準。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尚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三、本罪的想象競合問題
在勞動仲裁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決,勞動者以生效裁決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后,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生效的裁決向用人者責令支付這種情況下,究竟應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筆者認為兩罪規定并無沖突,《刑法修正案(八)》所設立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隸屬于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其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勞動報酬。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隸屬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保護的法益是司法公信力。兩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不存在立法上的沖突。當出現以上情況時,用人者拒不支付的行為同時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于想象競合,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擇一重處。
四、本罪的追訴程序
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本罪的前置程序——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體現。如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欠薪者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那么原先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就不會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該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進入刑事追訴程序。如果檢察機關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也可以提起自訴。
另外,修正案(八)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單純把償還行為視為一個量刑情節,那么它并不影響刑事追訴的正常進行。但根據刑事訴訟法低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且可以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這種情況下,為監督、制約檢察機關的權力和保護公民的私權利,應當允許勞動者不服不起訴決定時提起自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公通字〔2017〕12號
七、在《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 【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 【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 【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 【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