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李女士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出資20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50萬元,并辦理銀行貸款,房產登記在李女士名下,2008年3月與王先生結婚前,李女士又用個人財產還貸50萬元,剩下100萬元貸款于2008年10月開始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并于2011年8月13日離婚前清償完畢,此時離婚,房產市場價也已達到600萬元。離婚時該房產歸李女士,李女士應向王先生補償多少?
另外,結婚當月,即2008年3月該房產市場價350萬元;2008年10月該房產市場價為400萬元。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痹摪钢型跸壬〉玫呢敭a由兩部分構成:
一、還貸支出部分,共50萬元(100萬元除以2);
二、其支付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增值部分,即王先生對應的增值部分為25萬元,但若考慮下列因素除外:
(一)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二)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而不能簡單地以增值部分除以二來處理;
(三)增值的財產系產權人婚前購置,即增值基于產權人的行為;
(四)另一方居住條件。
在該案中,計算時應注意兩個問題:
1、增值時點。應從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之時開始計算。在本案中,應以開始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時間2008年10月為增值時點,此時的房產市場價400萬元為計算基數。而不能以購買時或結婚時的房產市場價為計算基數。
2、相應財產增值額。應以增值時點房產市場價為增值基數來計算,本案中應以2008年10月的400萬元房產增值基數,即:
離婚時該房產增值部分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
增值部分200萬元由原400萬元財產增值,財產增值率為200÷400×100%=50%;
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100萬元×50%=50萬元;
王先生支付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50萬元÷2=25萬元。
王先生還貸支付款項及相對應的增值應為:50萬元+25萬元=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