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先生的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價款為20萬,當合同快要到期時,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卻發現甲公司已經分立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對來要債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認賬,他們的做法合法嗎?王先生應怎樣要回債務呢?
案例分析:
很明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須通知債權人,只有償清債款或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認之前的債務,對于這種行為,王先生可以起訴丙公司和丁公司,讓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2、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釋
?。?)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2)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律師提醒: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著這種僥幸心理,只會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罰。因為不通知債務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違法的。作為債權人,我們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債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還渾然不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