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138-1399-0202

您現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師網>律師文集> 文章頁

合同債權什么情況下不可以轉讓?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8-01-01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在債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按照《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無須債務人同意。如果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債權轉讓合同的,如果該債權是不得轉讓的,則該轉讓合同合同無效。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以下三種:

  1、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傭合同。

2、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例如競業禁止協議。

  3、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的從合同,但是如果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這類合同就可以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因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質也不得轉讓。

  可以看出,債權人權利的轉讓,是不得以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和不影響債務人的權利為條件的。因此,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除了可以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抗辯事由外,當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国产亚洲精品hd网站

添加微信×

掃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