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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去世后股權怎么繼承?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8-05-12

       1、股權可以繼承嗎?

  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說能否當然的成為公司的股東則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具有資合性的同時,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股東之間相互信任和依賴的關系至關重要,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無經營能力或人品有問題,讓其成為股東勢必難以與其他股東建立起良好的信賴關系,這樣將嚴重不利于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公司的運行發展,因此,《公司法》對此專門作了例外性規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沒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就有權繼承股權。

  2、繼承人繼承后股東人數多于50人,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3、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當公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的繼承權公證,遺產涉及股權時,承辦人不能按照辦理一般財產繼承的步驟和思路去承辦,當然辦理一般財產繼承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是要的,這些材料主要有: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若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

 ?。?)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出資證明;

 ?。?)股東名冊;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公司資產的評計報告。

  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

  以上這些證明材料是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所必須,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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