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之旅中無法避免感情危機,哪怕處理不當,也會走上離婚的道路,離婚糾紛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離婚的途徑是什么? 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糾紛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婚前理解不充分。 雙方都是農村出身,婚前文化知識很少,大部分從中學畢業后出去打工,到男子大學結婚到女子大學結婚的年齡,雙方熟人、朋友、家人通過電話聯系雙方家庭情況后,沒有意見就登記結婚,雙方
2、結婚后,沒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婦感情。 婚后交往短,又各自出去打工,好的話打電話聯系,壞的話杳無音信,輾轉工廠,惹出麻煩,夫妻感情逐漸破裂。
3、夫妻之間沒有責任感,家庭觀念淡薄。 夫妻很久不在一起了。 沒有時間互相關心,沒有時間培養感情,沒有對雙方的忠誠,以為自己是自由的。 過去的婚姻對自己沒有太大的約束,如果遇到條件和人品稍微優越的人,就會選擇離婚,把結婚看成兒戲。
二、離婚途徑
離婚有兩種方法,法院起訴離婚和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協商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31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的,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書。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為協商離婚手續提供便利。
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必須非常慎重,千萬不要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核查。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10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向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明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二)本人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實施后,在民政部門進行協商離婚將非常方便。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利和繁瑣并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婚或同意離婚,但不能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成一致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