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新聞,實在是目瞪口呆。某男子因分手到派出所報案,稱要拿回談戀愛期間所有的花費。計算所花費用時,男子還把母親包的水餃也算了進去,平均一個水餃8毛錢。最后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女子歸還與男子戀愛期間所花費用共計3422元。
戀愛期間的財產往來,分手了都要還么?自然不是,不要被這個新聞誤導,我相信女孩子應該是出于不要和這個男孩子再有什么瓜葛才歸還的錢,不然啊,戀愛期間合理的贈與都是不需要還的。
我們一般來說,戀人之間,有兩類錢分手后需要還。一個就是借款,借的錢當然是要還的。戀人之間很少會寫借條,所以糾紛產生經常是一方認為是借款,另一方說是贈與。所以啊,如果是借錢,不好意思寫借條,那么微信聊天記錄要保存好。我們遇到好多情侶出借信用卡,出借信用卡是很麻煩的,非常不建議大家這么做。老話說得好,親兄弟明算賬。情侶之間金錢的分寸感要自己把握。
另一個就是附條件的贈與,最常見的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有沒有附條件其實很難去證明,實踐中一個簡單粗暴的辦法就是判斷金額大不大。比如節假日發點小紅包,這種夠不上以結婚為目的,但是為對方買車買房買三金,金額大,主張結婚為目的法院還是會認可的。
我看網上有人普法,說節假日如果對方給你發520,那么是贈與,不需要還,發1000那就是借款,日后需要還,這樣的說法并不準確,還不還還是得看戀愛期間的整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