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什么罪,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啊,對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類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八種罪名,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類,是要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只要年滿16周歲,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年滿16周歲,不管犯什么罪,都要承擔刑事責任了。我國法律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以前的14周歲調整為現在的12周歲,就是因為啊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絕大多數也是他們的同齡人,甚至年齡更小的未成年人,要用這一規定來保護廣大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容易受到侵害的人,同時啊,預防極少數頑劣的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極其嚴厲的罪行。